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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