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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其有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者,並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信及各級人民團體圖記之管理,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