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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訴訟終結後,書記官應整理卷宗,移交檔卷管理人員集中保管(以下簡稱集管)。
前項集管作業,自案件報結並送達完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