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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
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之審查事宜。
甄審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及司法院院
長指定若干人組成。
甄審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
職務。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