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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相關規定遴選合
格:
(一)曾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
(二)曾任智慧財產法院簡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在智慧財產法院服務滿
四年。
(三)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高等行政法院簡任法官一年以上,並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或高等
行政法院服務滿四年。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前項具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之服務年資,
得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