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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因辦理左列各事業,得動用每年基金孳息之一部份:
一、有特殊重要性質之講座及研究生名額。
二、有促成學術進步功用之獎學金。
三、院內有利事業之投資。
四、其他之特別建築、設備或事業。
前項用途,應由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提出基金委員會通過,並呈國民政府
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