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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