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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
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