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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組長二人,簡派 (少將上校) ,副組長二人,簡派
或薦派 (少將上中校) ,編譯五人,薦派 (上中校) ,專員六至八人,薦
派 (上中校) ,組員六至八人,薦派或委派 (中少校上中尉) ,辦事員三
至五人,委派 (上中少尉) ,配屬各組室辦公,並得酌用雇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