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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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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