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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秘書室置秘書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該室各科事務及交辦事項;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