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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2 條
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
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用採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