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23: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1 條
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使用單位,應負監督之責。
未依前項規定監督者,由經濟部函請該工程委辦單位查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