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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1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
前項所定相當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一官階有相同俸級者,依同俸級換敘。
二、次一官階無相同俸級者,以次一官階之最高俸級換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