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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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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各有關機關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有關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