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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第三十二條所指申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十一款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內容。
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三、第十九條第四款至第九款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內容。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