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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四、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電氣、儀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