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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七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圖表附件:
附表七使用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之裝備表.PDF
附表七使用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之裝備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