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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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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員薪津、伙食領發事項。
二、船員、旅客膳食、茶水之供應事項。
三、船員臥室、餐廳、客艙之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四、船員、旅客患病處理及醫療事項。
五、旅客客票之查驗及補票事項。
六、旅客餐位、娛樂、宗教及新聞等事項之安排。
七、旅客行李之安置及逾重行李之收費事項。
八、貴重物品之保管,船上銀行及郵電之處理。
九、輔導旅客參加求生、滅火演習事項。
十、遇有海難時,照料旅客穿著救生衣及安排乘坐救生艇筏事項。
十一、事務部門物料之請領及管理。
十二、事務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與訓練。
十三、其他有關事務部門事項。
依規定不設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船舶,前項所列有關事項由大副負責,並由其他指定之人員協助辦理。
事務部門應秉承大副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
旅客部門應秉承船長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但有關海員之事務應另協調大副共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