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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經營者對於緊急電話通信,應優先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