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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予以收購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止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設立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
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開發機構之同意後始得進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