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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經濟部及各級警察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
用單位之各項防險、防竊設施暨法令規定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