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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醫療裝備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醫療裝備均須建卡列管,如有新增、調撥或繳庫時,應即填製
裝備異動報告表調整。
二、各單位每年至少實施裝備清點乙次,並填製醫療裝備年報表,呈報管
制單位,俾利查核。
三、應建立保修體系:
(一) 單位保修 (預防保修) -為保養系統中最重要之一環,係由裝備使
用人及編制內保養技術人員執行之勤務,包括清潔、檢查、維護、
潤滑、調整及小零件之更換。
(二) 野戰保修-屬機動與半機動支援,旨在儘速修復單位故障之裝備,
由地區衛材庫擔任。
(三) 基地保修-凡各級保修階層未能修復者,皆循保修支援體系後送至
三軍衛材供應處檢修。
(四) 國軍無自行修復能力之醫療裝備得與廠商訂定合約保修,或以招商
修護方式實施保修。
四、貫徹預防保養檢查、主官裝備檢查、技術勤務檢查及高級裝備檢查,
以早期發現裝備故障並儘速修復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