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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預算支用單位,申請保留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應逐案編製「歲出
應付款保留申請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九) 。先送有關財勤單位
查核表列未支出債務數或預算餘額相符,予以證明後,並編製「申報保留
歲出應付款統計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 ,檢同契約或奉核准
之有關文件,一併呈報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轉。
委託預算須辦保留者,由受委託單位填製申請表,先送所在地區財勤單位
簽證後,檢同有效證件,適時送達委託單位彙辦。
圖表附件:
附件十九: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表.PDF
附件二十:申報保留歲出應付款統計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