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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出售廢品如先按估定物資數量 (或重量) 單價計算簽訂合約者,因實際交
收之數量超溢或短少必需變更總價金額時,由標售單位分別通知原收支機
構及繳款人辦理補繳或退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