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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第四條之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實施徵用時,濫用職
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或
第四十六條之義務者,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