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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分十年編列預算,每二年編列二百億,總額一千億元,輔導會應於預算前一年度完成預算編列,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將核定數額撥入退撫基金。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
前項之退休俸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率支付。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差額,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調降後之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者,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付。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