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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
二、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身心障礙者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
三、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檢查維護。
四、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五、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