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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聲請時,應請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除顯無必要者外,並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訪查,瞭解詳情。
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為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裁定時,應即通知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及調查保護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