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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勞工聲明書證,係使用雇主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者,得聲請法院命雇主提出。
前項情形,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勞工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雇主提出。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依職權命雇主提出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