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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
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
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
期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