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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緊急文件,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密件送請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