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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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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2 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
證券商至少應每年派員至國外分支機構實地查核乙次。查核報告應於查核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經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備查。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接獲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之查核報告,自接獲報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將報告或查核缺失報本會備查。
國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或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應於事件發生或接獲當地主管機關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二日內通報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