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1 條
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