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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立案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醫事檢驗師公會應並辦理解散,其賸餘財產歸屬於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