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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商港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港區內部水域劃為儲木區或闢建儲木池浮
儲原木,其他水面不得浮儲。不依規定浮儲者,棧埠作業機構應即通知貨
物所有人停止卸儲。
貨物所有人進儲原木,應自行負責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