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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經營者對其使用者應於開始營運時提供查號服務;對他經營者之使用者,其開始提供查號服務之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查號服務之項目,至少應包括一○四、一○五及一○六之服務。
經營者間應相互提供查號服務所需之用戶資訊。但用戶要求保密之資訊,不在此限。
前項用戶資訊之提供及查詢,應依互惠之原則辦理。
提供查號服務之收費,不得超過查號服務之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