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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定之。
二、高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線路,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之距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