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01: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新派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如該管長官對其品績未能滿意時,應予解職。倘認為尚堪造就,得延長試用三個月,期滿如仍不滿意,應立即解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