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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興辦工業人需用經編定而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時,應逕行洽購;購置不成
時,得申請工業區主管機關依照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徵收,其使用準用第
七十一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徵收之興辦工業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