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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經營石油礦者,依約歸還之礦區,應自歸還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該礦區之測
勘、探勘、開發及開採等紀錄及報告資料全部列冊,無償移由國營石油事
業機構接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