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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前項之代理,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