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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被徵用之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如因徵用而遠離其家庭時,得依其本人志
願並依前條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留薪留餉制度,以維持其家屬
必要之生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