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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時,處
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