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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升降國旗,經指示而不靜立致敬者。
二 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三 於公共場所瞻仰 國父遺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
四 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經指示而不
起立致敬者。
五 國旗之製造或懸掛,不遵定式者。
六 於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者。
七 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八 人力車、自行車乘坐二人,不聽禁止者。
九 於火燭、門戶漫不當心,經指示而不聽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