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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2 條
標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頻段及頻率之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與3610MHz~4200MHz頻段之既設電臺和諧共用。
各釋出區塊間之相互干擾問題,由得標者自行以技術方式或保留護衛頻帶方式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