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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裝設在起重機之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結構應能確保操作人員之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間能保持確實之連絡者,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容易操作之位置。
三、應設置防止感電用之圍柵或絕緣覆蓋,以預防操作人員因接觸充電部分,發生感電危害。
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列舉之起重機駕駛室之構造,應能防止粉塵侵入。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