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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船舶散裝貨物卸載作業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挖面傾斜度達六十度以上未滿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開挖面傾斜度達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