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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未滿十三歲之男女,不得為學徒。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入工廠為學徒者,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