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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體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於北緯三十五度以北、東經一百六十五度至一百七十五度海域捕撈鯊魚。
捕獲第一項規定之鯊魚,或於前項期間、海域內捕獲鯊魚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